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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23:11:17 来源:海拔新闻


(资料图片)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柯育超通讯员陈俊潘春培)2021年2月至6月期间,伍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并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收购废旧机油进行提炼。最终,伍某某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介绍,李某某提供资金从海口等地的修理厂、废品收购站收购挖机、泵车的废旧液压油,由伍某某和刘某某在海口市某区的炼油点将收购来的废旧液压油抽进一大蒸馏罐内进行加热提炼,再将提炼后的液压油用抽油泵抽回小铁桶内存储,该油桶随意放置在炼油点的空地上。在换桶的过程中,废旧液压油滴落在提炼点的地面上,未做任何的环保处理。

2021年6月9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将该提炼油点查获,当场扣押未提炼废矿物油2.51吨、已提炼的废矿物油9.67吨、废白土0.76吨、未提炼的桶装废矿物油2.78吨及74个空铁桶、10个空吨桶,共计19.94吨,压滤机、蒸馏罐各一个。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别,上述扣押的未处理机油、废白土、已处理机油3类物质,均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6月30日,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开发公司对炼油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炼油点土壤石油烃(C10-C40)19600mg/kg(标准限值9000mg/kg)高于管制值,超标准限值2倍以上;2022年9月5日,经海南绿境高科检测有限公司对炼油点处周围土壤补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炼油点处土壤T14、T15、T16、T17、T18,石油烃(C10-C40)超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海口琼山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中,伍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回收废机油,并在未采取防止污染等措施的情况下对废机油进行装卸、过滤、提炼等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废机油撒漏在地,渗透进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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